第一条广东老年大学志愿者服务队是由校内学员自愿报名参加,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公益性群众组织。
第二条凡接受广东老年大学志愿者服务队章程,身心健康,有一定服务愿望和能力,热心公益的学员都可以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加入志愿者服务队。
第三条志愿者服务队在广东老年大学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志愿者在志愿者服务队统一安排下开展志愿活动。
第四条志愿者服务队认真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志愿者精神,乐于为学校和学员服务,为建设平安、和谐、文明的老年大学做出贡献。
第五条志愿者服务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学校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二名,分别由广东老年大学学委会卫生后勤部正副部长担任,卫生后勤部正、副部长变更时,正、副队长随之变更。队长负责志愿者服务队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开展工作。
第六条志愿者服务队工作内容包括: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办学理念和规章制度;协助学校完成教学和管理工作;为学校大型会议、演出以及其他公益性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第七条志愿者服务为非营利性质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不参与商业活动,不从事宗教宣传和活动。
第八条志愿者享有参加志愿服务队的会议和活动、接受志愿服务的业务培训、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请求帮助解决服务工作中遇到的难题、自身遇到困难时优先得到其他志愿者的服务等权利。
第九条志愿者遵守志愿者服务队章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服务承诺,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任务。在服务活动中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十条志愿者服务队根据任务需求,合理调度队员力量,所安排工作应当与队员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队员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志愿者服务队活动必须精心组织,确保安全。开展活动前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措施并进行培训。每位队员要强化安全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对自身安全负责。对身心不适的队员,不安排活动。
第十二条志愿者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统一穿戴广东老年大学志愿者服装或校带。
第十三条志愿者服务队成员应服从指挥,遵章守纪。学校对优秀志愿者颁发证书给予表彰,对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开除。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广东老年大学负责解释。
本章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