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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老年大学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01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老年大学教师管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是指根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广东老年大学从事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和校内教师。

第三条 广东老年大学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文化水平,

热爱老年教育事业,教学经验丰富。

第四条 广东老年大学教师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原则上应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文化程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特殊技艺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国家级专家、教授优先聘用。

第五条 广东老年大学教师需身体健康,具有能够胜任所承担课程的体质,能坚持完成聘期内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用教师,通过推荐应聘、广告招聘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招聘教师。

第七条 学校对应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态度、知识技能、教学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通过者予以聘用,并纳入学校教师资源库。

第八条 广东老年大学对教师实行一学期一聘制。教师与学校双方根据各自意愿、班级、课程种类、课酬等经充分协商后,双方签订授课任务通知书。

第九条 在授课学期内,受聘教师不得无故停课。因故不愿续聘的,需提前与学校沟通;学校因课程调整不再续聘教师时,也应提前通知相关教师。

第十条 教师原则上使用学校指定的教材。学校支持教师结合学员实际自编教材。教师要结合老年教育特点认真备课。

第十一条 教师要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树立新时代老年教育的楷模。

第十二条 教师要遵循老年教育规律,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员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教师要关心学员,善于听取学员意见,督促学员遵守课堂纪律,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十四条 教师要按照学校的课时管理规定,按时上课下课,不无故迟到、不拖堂、不无故缺课或找他人代课。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课的,必须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更换代课教师。

第十五条 教师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来校上课的,必须立即告知班主任,经学校同意后,及时办理调课、补课,由班主任和班干部及时通知学员。

第十六条 教师按照学校规定,每次课程结束后,必须在教师签到表上签名确认,以作为课酬发放依据。

第十七条 教师不得向学员推销商品,不得擅自搜集学员的个人资料,不得在校内组织商业活动,禁止以学校名义擅自带学员外出参加校外活动。

第十八条 教师在任职期间内有下列情况: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学员多次投诉教师工作态度不端正、教风不严谨、业务能力欠缺、学员满意率低的,经学校研究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教师有义务承担学校组织的老年汇演等集体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老年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