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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老年大学教师管理办法(2025年9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5-09-16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老年大学教师管理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根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受聘于广东老年大学从事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和校内教师。

第三条 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文化水平,热爱老年教育事业,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四条 教师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原则上应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文化程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并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特殊技艺,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国家级专家、教授可优先聘用。

第五条 教师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工作,并能坚持完成聘期内的教学任务。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聘用原则,通过推荐应聘、公开招聘或个人自荐等方式遴选教师。

第七条 学校对应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态度、专业知识与技能、教学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择优聘用。通过聘用者签署《广东老年大学教师聘用审批表》和《广东老年大学聘用教师承诺书》,纳入学校教师资源库统一管理。

第八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一学期一聘制度。双方基于各自意愿,结合班级安排、课程类型及课酬等因素充分协商后,签订《广东老年大学教师聘用协议书》和《广东老年大学教师授课任务书》,并按时提交《广东老年大学教学计划》。

第九条 在授课学期内,教师不得无故停课。若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聘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与学校沟通;学校因课程调整不再续聘教师时,亦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教师。

第十条 教师应优先使用学校指定教材,学校支持教师根据学员实际情况自编教材。教师应结合老年教育特点认真备课。

第十一条 教师应做到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树立符合新时代要求的老年教育楷模形象。

第十二条 教师应遵循老年教育规律,积极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员学习兴趣,提升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教师应关心学员学习情况,主动听取学员意见,维护课堂纪律,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十四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学校加强对课堂教学内容及教师行为的督导与检查。

第十五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课时管理规定,按时上下课,不无故迟到、拖堂、缺课或私自请人代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代课的,须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代课教师。

第十六条 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上课的,应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广东老年大学教师调课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及时办理调课或补课手续,并及时通知学员。

第十七条 教师须按学校规定,于每次课程结束后在教师签到表上签名确认,以作为课酬发放依据。

第十八条 教师不得向学员推销商品,不得擅自收集学员个人信息,不得在校内组织商业活动,严禁以学校名义擅自带领学员参加校外活动。

第十九条 教师在聘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被认定为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或因教学态度不端正、教风不严谨、业务能力不足导致学员多次投诉且满意率过低的,经学校研究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教师有义务参与学校组织的老年汇演等集体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老年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